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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发〔2022〕55号:贵州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2022年05月16日 15:50  点击:[]

 

贵州师范学院文件

 

 

贵师院发〔202255

 

 

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差旅费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实验中学:

《贵州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2.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贵州师范学院

2022512

 

贵州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512日印发

共印67份,其中电子公文61

 

 

 

 

 

贵州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黔财行〔201419)、《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黔财行〔2015145)、《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赴省外城市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黔财行〔201622)、《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黔财行〔201637号)、《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行〔201961号)、《省财政厅 省机关事务局关于印发〈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黔财行〔2019107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部门。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学校教职工出差,需提供出差依据,经费由二级单位公用经费承担的,由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经费由学校承担的,由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经费由项目承担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需按程序报批,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费用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如下:

            

级别/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参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附表1)、《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附表2)执行。

第十二条 差旅费管理办法实行分地区、分级别制定每人每天住宿费开支标准,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除到西藏、青海、新疆出差按每人每天120元补助外,其他省(市)均统一按每人每天100元补助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另外凭据报销。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教职工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按要求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相关凭证。

第二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职工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差旅费管理负责;出差人员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若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等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到市区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产生的费用按会议和培训相关制度执行;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外出差旅费,有相应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没有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参照厅局级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贵州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贵师院发〔20151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如有相悖,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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