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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2024年05月08日 14:09  点击:[]

省直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有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精准支持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推动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2436号),按照同城同政策的原则,结合省直住房公积金实际情况,对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作适当优化。现将优化内容通知如下:

一、取消“职工在我中心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该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职工本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只能用于偿还该套住房贷款”的限制。缴存人家庭在本中心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将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购房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

二、取消“职工及配偶符合多项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销户类提取除外),且在我中心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12个月只能选择一项提取情形办理提取业务”的限制。缴存人和配偶符合多种提取事项的,可分别办理提取,不同事项提取时间单独计算。

三、取消“职工本人(或配偶)购买在贵阳市行政区域、贵安新区直管区之外的自住住房时,还需提供本人或配偶购房所在地的户籍或工作证明原件”的限制。缴存人或配偶购买贵阳市行政区域、贵安新区直管区之外的自住住房时,不再提供购房所在地户籍或工作证明。

四、缴存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已办理购房提取公积金业务,因故和房开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退房的,需将该套房所提取的公积金退回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本通知从202456日起开始执行。原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中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 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44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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