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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2026年4月2日更新)

2026年04月14日 14:41  点击:[]

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202642日更新)

一、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期房、现房、二手自住住房、拆迁安置房、单位房改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

(二)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正常还款、提前还款、提前结清)

(三)退休

(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又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六)出境定居

(七)租赁自住住房

(八)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

(九)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十)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库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公共部位维修、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十一)国家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同城同政策原则,大病医疗不属于提取范围。

二、提取程序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原则上应由本人申请提取,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定位:贵州省直)进行委托授权委托他人或者公证委托他人申请提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由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

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房资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所需材料由省房资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手续完备的,即时办结;需核查相关事项真实有效性的,自收到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告知缴存职工相关结果。

三、提取时间

缴存人和配偶符合多种提取事项的,可分别办理提取,不同事项提取时间单独计算。同一事项每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2个月。

四、提取方式及地址

(一)线下受理:全业务受理。

受理地点:1.瑞金中路69号省直住房公积金业务建行受理点(原紫林庵冰城雪缘旁)。

2.遵义路65号省政务服务中心2A区。

(二)线上受理:部分业务受理。

受理方式:1.手机公积金APP

申请人需自行在应用市场下载安装手机公积金APP后,定位“贵州省直”授权登录,通过“业务办理”申请。

目前只可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期房、现房、二手自住住房)、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按年正常还款)、租赁自住住房、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又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建造、翻建、大修提取业务,以及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前还款或提前结清业务。

2.个人网厅

申请人需自行登录网址:https://zfzjglzx.guizhou.gov.cn/wt-web-gr/grlogin,登录后通过“主页-我要提取”申请。

目前只可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期房、现房、二手自住住房)、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按年正常还款)、租赁自住住房、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又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提取业务,以及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前还款或提前结清业务。

3.贵州省政务服务网

申请人自行登录网址:https://zwfw.guizhou.gov.cn/,登录后通过“个人办事-住房-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目前只可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期房、现房、二手自住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购单位房改房、购拆迁安置房)、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按年正常还款、提前还款、提前结清)、租赁自住住房、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又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建造、翻建、大修、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提取业务。

五、申请应提交材料(详见附件《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应提交材料》)

六、咨询服务电话

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5

本须知由省房资中心根据《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黔房资通〔20255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及时整理,并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发布。涉及相关政策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由省房资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应提交材料》

附件

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应提交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二、若提取配偶或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配偶或共有人的身份证原件、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流水账原件(加盖公章,3个月内有效)。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缴存人通过“手机公积金”APP进行委托授权,不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四、其他材料:请申请人对照以下“提取条件”对应提供。

(一)购买自住住房

1.期房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购房收据原件。

3)《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原件。

2.现房

1)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完税(契税)证明原件。

2)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购房收据原件、《商品房现售合同备案登记表》原件或《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复印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注:以上12项①受理时限: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在购房18个月内办理,以《商品房预/现售合同备案登记表》签约时间,或《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等相关材料为准。

②支持办理省直住房公积金“又提又贷”,即缴存职工在申请“期房”、“现房”或“支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也可申请办理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3.二手自住住房

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完税(契税)证明原件。

注:①受理时限: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按揭方式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情况,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18个月内提出申请;用于“非按揭方式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情况,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6个月后18个月内提出申请。

②支持办理省直住房公积金“又提又贷”,即缴存职工在申请“二手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也可申请办理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4.购拆迁安置房

1)属“款项未付清”的情况,按以下要求提交材料:

a)拆迁协议原件(协议中须载明付款金额;未载明付款金额的,收款单位应另行提供付款金额证明材料)。

b)因该款项是付给收款单位,拆迁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且在拆迁协议中未明确收款账户情形的,需由拆迁单位出具收款账户情况说明。

2)属“款项已付清且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情况,按以下要求提交材料:

a)拆迁协议原件。

b)付款收据或发票原件。

3)属“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的情况,按以下要求提交材料:

a)《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b)付款收据或发票原件。

注: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拆迁安置房”情况需在拆迁协议规定付款时间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的18个月内办理。

5.购单位房改房

1)省直单位的,需提供:经房屋产权单位审核盖章的“办理《准入证》审核表”原件或《准入证》原件。

2)市直单位的,需提供:经市、区房改部门审核盖章后的补交土地收益金结算单原件。

注: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单位房改房”情况需在取得以上材料的18个月内办理。

6.参加单位集资建房

1)房改办集资建房批复或售房批复(复印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2)集资建房名册。

注:以上123456项①购房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②购房应首先使用主购人的住房公积金,如主购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差额部分可申请使用配偶或共有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共有比例份额购房的,申请人按所占份额比例提取。以上提取顺序依次为主购人、主购人配偶、共有人、共有人配偶。

③《商品房预/现售合同备案登记表》,或《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或《不动产权证书》中房屋用途一栏明确为“住宅”的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1.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1)借款合同原件。

2)贷款银行出具未来12个月的还款计划表(原件,需加盖贷款银行相关业务章,有效期为3个月内)。

3)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为异地(非本市)贷款的,若无法出具还款计划表,可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月还款情况相关证明原件(需加盖贷款银行相关业务章,有效期为3个月内),证明内容需载明:贷款余额、月还款额等。

注:①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按年正常还款”情况:应首先使用主贷人的住房公积金,如主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未来12个月本息总还款额的,差额部分可申请使用配偶或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配偶或共同借款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的计算公式:未来12个月本息总还款额-主贷人应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②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还款”或“提前结清”情况:应首先使用主贷人的住房公积金,如主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提前还款”或“提前结清”金额的,差额部分可申请使用配偶或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配偶或共同借款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的计算公式:“提前还款”金额(或“提前结清”金额)-主贷人应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此项提取还需封存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提取人交回还款凭证后方可解封。

③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按月委托扣款”情况,按以下要求提交材料:

a)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b)借款合同原件。

c)还款银行卡原件。

d)申请人配偶也在省房资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同时申请办理该业务,另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此项“按月委托扣款”申请提示:

•缴存职工及配偶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用于该笔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按年正常还款”,在该笔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发放后,可随时申请办理该笔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按月委托扣款”业务。

•缴存职工及配偶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用于该笔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按年正常还款”,须于该笔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提取之日起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办理该笔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按月委托扣款”业务。

•缴存职工及配偶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用于该笔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提前还款”,须在该笔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还款凭证交回后解封的第二个月,方可申请办理该笔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按月委托扣款”业务。

•缴存职工每月先以自有资金偿还该笔贷款后,省房资中心于次月10日采取报账制转入还贷银行账户,报账金额不包括该套住房贷款的逾期金额及罚息。

根据《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按月委托扣款业务办理范围的通知》(黔房资通〔20253号),目前可支持办理“按月委托扣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有: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贵阳银行、贵州银行。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

注:①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方式的通知》(黔房资通〔20211号),20213月后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实现在每月指定还款日,从已签订对冲还贷协议的贷款职工账户余额中直接扣划还贷,不用再申请办理“按年正常还款”和“按月委托扣款”提取。

②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还款”或“提前结清”情况,按以下要求提交材料:

a)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b)借款合同原件。

c)申请人配偶也在省房资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同时申请办理该业务,该申请另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此项“提前还款”或“提前结清”申请提示:

根据《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政策的通知》(黔房资通〔20252号),申请人在贷款发放次月即可申请“提前还款”或“提前结清”业务。

2)非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

注:①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按年正常还款”、“提前还款”及“提前结清”情况:同前述“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对应情况执行。

②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按月委托扣款”情况:同前述“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对应情况执行。

此项“按月委托扣款”申请提示:

根据《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按月委托扣款业务办理范围的通知》(黔房资通〔20253号),支持缴存职工办理相关的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委托扣款业务”。

(三)退休

法定退休的,以身份证出生日期计算退休时间(计算至月份),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如提前退休,还需提供:退休文件或退休证原件。

注:缴存人及配偶在省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退休”提取。若主贷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共同借款人符合“退休”提取条件的,共同借款人可办理“退休”提取业务。

(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原件。

注:1.缴存人及配偶在省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若主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共同借款人符合“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条件的,共同借款人可办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业务。

2.合法继承的,还需提供:财产公证书原件或法院判决书原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

3.单位办理的,还需提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销户函(按范本出具,范本在线下受理点领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又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1.属“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又未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情况:封存满6个月以上且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提供:离职文件原件或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文件原件。

2.属“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又在新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情况:需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转入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的个人账户,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

3.属“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情况: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文件原件。

注:缴存人及配偶在省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或转移。若主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共同借款人符合“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条件的,共同借款人可办理“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业务。

(六)出境定居

封存满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提供:公安部门批准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或出境登记卡原件。

注:缴存人及配偶在省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出境定居”提取。若主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共同借款人符合出境定居提取条件的,共同借款人可办理“出境定居”提取业务。

(七)租赁自住住房

1.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无房证明(有效期为3个月内)。

2.结婚证明原件。

3.多子女家庭还应提供:子女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或法院判决书等)。

注:(1)该项提取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②缴存职工及配偶在贵阳贵安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2)该项提取标准为:

①单身缴存职工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14400元;

②已婚缴存职工家庭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20160元;

③多子女家庭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25920元。

3)多子女家庭是指养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未满十八周岁)的家庭,其中,有离异婚史的,按抚养权核定子女及未成年子女数量。

(八)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

1.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贵阳市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结算单》原件。

2.《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原件。

注:(1)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情况,需在交款的18个月内办理,以《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的时间为准。

2)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九)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自建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管理部门办理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以及能体现总价款的建造合同原件。

2.翻建自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管理部门办理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以及能体现总价款的翻建合同原件。

3.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施工合同》原件,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评定为C级或D级标准的鉴定报告,并由省房资中心派人实地勘查后的意见。

注: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情况,需在取得同意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批准相关手续18个月内提出申请。

(十)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库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公共部位维修、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1.该套住宅《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协议)等房屋权属证明。

2.该套住宅产权人签订的改造项目(费用分摊)协议。

3.个人实际直接支付的建设费用的有效凭证。

注:(1)提取对象:缴存职工家庭(包括本人及配偶)自有住宅已纳入贵阳贵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库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

2)提取范围:

①住宅公共部位维修;

②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③加装电梯。

3)提取条件:

①缴存职工家庭已先行支付建设分摊费用;

②缴存职工家庭因多套自住住房涉及多个老旧小区改造,或同一个小区涉及多项住房消费行为的,缴存职工家庭只能就其中一个小区的一项住房消费行为申请提取一次;

③缴存职工家庭在省房资中心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4)受理时限和提取额度: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贵阳贵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情况,需在支付个人建设分摊费用后18个月内一次性办理提取手续,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住宅个人实际直接出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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