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行为,明确财务收支的审批权限、程序和责任,保证学校各项财务收支行为合法、合理、合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强化监督、责任明确”的财务制度。
第三条 学校各项财务收支归口学校计财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二章 收入审批制度
第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
第五条 在学校统一收费项目之外拟另行收费的单位应事先提出收费申请,送交计财处审核并统一报批。申请内容须载明:拟收费项目、对象、标准和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成本核算的论证情况)。经计财处审核并报请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物价部门)批准后的收费项目方为合法收费项目。各单位在收费时必须严格按报批项目、对象和标准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和突破。
第六条 凡使用学校资源、利用学校名义与他人联合开展办学、租赁、承包、经营等经济活动的部门,事先应书面报告学校,经批准后,签订的相关合同应交学校计财处备案。并严格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
第七条 学校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 “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和设“小金库”。未经学校批准和委托,不得代理学校收费。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全校的票据管理,具体办法按《贵州师范学院票据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学校对各种收费实行校内年审制度。每年年末,计财处负责对各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标准、对象,以及票据使用、核销等情况进行检查、审验。各收费部门应配合计财处的年审工作。
第三章 支出审批制度
第十条 学校各项事业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国家有关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开支范围和标准,但不得违反国家的法规政策。
第十一条 学校一切事业支出必须按照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执行,任何部门及个人都无权随意突破预算计划另列支出。若因事业发展确需突破预算或新增项目,应由经费使用部门提出调增预算申请,报学校校长批准并根据金额多少按规定分别提交学校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调整预算计划后方能执行。
第十二条 报销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审核:指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计财处审核人员对拟开支项目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
(二)审批:各部门负责人、计财处负责人、分管该部门的学校领导、学校校长根据“审核”意见和具体情况进行批准。
1.列入年度综合财务预算的开支项目:(1)对单笔支出金额在20000元(不含)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计财处负责人审核、分管的学校领导审批;(2)单笔金额在20000元(含)至50000元(不含)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计财处负责人、分管的学校领导审核后,学校校长审批;(3)单笔金额在50000元(含)至100000元(不含)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计财处负责人、分管该部门的学校领导审核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集体审批。100000元(含)以上的,由校党委会集体审批。
2.未列入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的支出项目:(1)单笔金额在10000元(不含)以下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计财处负责人、分管该部门的学校领导审核,报学校校长审批;(2)对单笔金额在10000元(含)至50000元(不含)以内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计财处负责人、分管该部门的校领导审核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集体审批;(3)对单笔金额在50000元(含)以上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计财处负责人、分管该部门的学校领导、学校校长审核后,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支出均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按第十二条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分别由计财处长、分管该部门的学校领导、学校校长签字。学校各部门的行政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经费支出的管理和审核,其他人不得越权代理。若因特殊原因需要他人代理的,应事先报学校计财处备查,否则,计财处有权不予办理财务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一切支出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会计法》及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要求内容真实、填写清楚、附件完整、手续齐全。严格执行国家现金支付结算制度,凡单项采购支出达到1000元(含)以上的对外业务均实行转帐支付,购置2000元(含)以上的设备或商品服务支出均需学校审计处审核后,方可办理相关财务结算手续。
第十五条 对学校各部门办学经费使用的审批程序集权限:
(一)各部门用于课酬、劳务等相关费用支出,先由教务处、人事处审核,经计财处核实经费不超支后,由分管该部门的校领导审批;
(二)各部门改善办学条件经费的使用,20000元(不含)以下由学校分管教学的校长审批;20000元(含)以上由学校分管教学的校长审核,报学校校长审批。
(三)各部门掌管的公用经费,10000元(不含)以下的由各部门行政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10000元(含)至30000元(不含)的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30000元(含)以上由学校校长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专项经费的开支,在100000元(含)以上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程序,实行规范管理。并根据预算项目、实施方案、工程进度,实行由项目负责人、审计处、计财处、学校分管校长、学校校长逐级审核制度。
第十七条 凡学校专项建设和维修项目,原则上应在工程完工一个月内办理决算,结清所有财务手续。专项购置项目在采购完成半个月内办理决算,结清所有财务手续。若未及时办理决算,计财处有权拒绝办理下一项目的支付手续。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公款不私借的原则。凡因公务需向学院临时借款的,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或其它违法违纪的经济行为,计财处有权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上报学校领导,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以上规定中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