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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经费预算及预算收入支出 管理办法》的通知(贵师院发【2018】107号)

2018年10月15日 11:10  点击:[]

贵州师范学院文件

 

 

贵师院发〔2018〕107号

 

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经费预算及预算收入支出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实验中学:

《贵州师范学院经费预算及预算收入支出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师范学院

                                      2018年10月10日

贵州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年10月10日印发

    共印70份,其中电子公文62份

 

 

 

贵州师范学院经费预算及预算收入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经费预算及预算收入支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政府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分级审批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五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六条  预算编制的总原则: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收支平衡。

    第七条  每年由计财处参考上一年度的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编制学校财务收支预算方案。

第八条 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经学校党委会审批同意,并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或追加。

1.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在财力可能的范围内确实需增加的支出预算,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经部门或二级学院申请,提交分管财务校领导签批同意,予以调整或追加;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经部门或二级学院申请,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同意后,提交校长审签,予以调整或追加;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予以调整或追加;50万元以上的,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予以调整或追加。

2.对已列入学校年初预算方案,由科研处或教务处审核下达的校级科研项目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等,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不再另行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由相关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校领导审签,予以下达预算指标。

    3.由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含财政性资金、各级各类科研资金、国培项目资金、各类活动经费等),以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项目预算(责任)书及银行进账单为依据,预算金额拾万元以上的,不再另行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经相关部门(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校领导审签,予以下达预算指标。

第九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学校正常运行,经学校批准的财务收支预算方案中各项目指标金额按季度下达。若需提前使用下一季度预算指标的,应提交申请,由项目执行单位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签批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预算收入管理

    第十条  学校收入主要包括:

    1.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核算学校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2.事业预算收入。核算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以及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

3.上级补助预算收入。核算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现金流入。

4.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核算学校取得的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现金流入。

5.经营预算收入。核算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

6.债务预算收入。核算学校按照规定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不以财政资金作为偿还来源的债务本金。

7.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核算学校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本级横向转拨财政款和非本级财政拨款。

8.投资预算收益。核算学校取得的按照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属于投资收益性质的现金流入,包括股权投资收益、出售或收回债券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和债券投资利息收入。

9.其他预算收入。核算学校取得的除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事业预算收入、上级补助预算收入、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经营预算收入、债务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预算收益以外的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包括捐赠预算收入、利息预算收入、租金预算收入、现金盘盈收入等。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应合法合规组织开展各项收入工作。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学院、各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未经上级部门审批备案的收费项目。如确需增设,应事先提出申请,说明收费项目、对象、标准及依据,经计划财务处审核上报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对按照规定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严禁公款私存及私设“小金库”,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

    第十三条  凡涉及有专项资金存入学校账户的部门或个人,应及时向计划财务处提供收入经费使用规定及经费分配办法等资料,以便更好地管理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应协同配合,及时清理催缴各类欠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章    预算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支出主要包括:

   (一)事业支出,核算学校开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活动发生的职工薪酬、购买固定资产等各项现金流出,主要包括:1.教育支出,指学校开展各类教学活动和教辅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各学院及非独立核算的研究所和研究中心等教学机构、校团委、学工部等学生思政教育部门、网络中心、图书馆等教辅部门发生的支出;2.科研支出,包括学校为完成各项科研任务发生的支出;3.行政管理支出,指学校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4.后勤保障支出,包括学校统一承担的水、电、取暖等各类公用事业费、物业管理费、绿化费、车辆维持使用费、房屋及公用设施维修费等。

(二)经营支出,核算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

(三)上缴上级支出,核算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规定上缴上级单位款项发生的现金流出。

(四)投资支出,核算学校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发生的现金流出。

(五)债务还本支出,核算学校偿还自身承担的纳入预算管理的从金融机构举借的债务本金的现金流出。

   (六)其他支出,核算学校除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投资支出、债务还本支出以外的各项现金流出,包括利息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置换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支出、罚没支出等。

    第十六条 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七条 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各学院、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各学院、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预算,不得超预算支出。同时应加快年度预算执行进度,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控制不合理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条 计财处要依法严格审核各类票据,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允许使用虚假票据套取国家资金。

    第二十一条 支出审批权限:

    (一)学校预算范围内经费支出的借款和报销审批按以下规定执行:1.单笔金额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按照预算项目由各学院、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副处长或计划财务处会计核算科复核会计审签,具体以计划财务处实际工作安排为准;2.单笔金额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按照预算项目由各学院、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校领导审签;3.单笔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按照预算项目由各学院、各部门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经计划财务处处长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签后,予以支付;(四)单笔金额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由各学院、各部门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经计划财务处处长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签后,予以支付。

(二)对已列入年初预算或预算调整方案的人员性支出,如有国家政策或校级文件明确具体实施标准的,单笔金额50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不再另行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由相关部门(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校领导审签,予以支付。超出预算方案范围的经费支出,按第二章经费预算管理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三)已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明确了用途的各类项目资金,以及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图书及期刊采购等经由公开招投标,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单笔金额伍拾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不再另行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经学校审计处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验收后,由相关部门(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计财处处长、分管财务校领导审签,予以支付。超出招投标合同规定范围或超出项目预算的经费支出,应按国家招投标相关规定及第二章经费预算管理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已列入年初预算或预算调整方案,并通过公开招投标实施的基本建设及校区维修项目(包括建筑、装饰、安装、维修、园林、信息网络等),在招投标合同规定范围内,支付工程款单笔金额50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不再另行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经学校审计处、基建处、后勤处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验收后,由相关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校领导审签,予以支付。超出招投标合同规定范围或超出预算的经费支出,应按国家招投标相关规定及第二章经费预算管理第七条执行。

(五)对已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已签订有效合同的银行贷款,按贷款合同支付银行利息及归还银行本金单笔金额50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不再另行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签,予以支付。

   (六)科研经费支出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科研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七)上述未提及的其他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以上条款若与国家相关规定有冲突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贵州师范学院经费预算及收入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贵师院发〔2015〕6号)及《〈贵州师范学院经费预算及收入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贵师院发〔2015〕59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贵州师范学院经费预算及收入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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