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学院文件 贵师院发〔2022〕56号
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中央支持地方高校 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实验中学: 《贵州师范学院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师范学院 2022年5月12日
共印67份,其中电子公文61份 贵州师范学院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内涵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和教育部《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遵循高校办学规律,坚持放管结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项目部门的经费使用自主权。 第二章 经费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职责 (一)根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学校发展和建设规划,结合学校年度预算和总体绩效目标,兼顾各二级单位项目资金需求及绩效目标,做好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二级项目选择和资金分配,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项目实施部门编制二级项目绩效目标并汇总编制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做好项目入库与申报工作。 (三)对二级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设定的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 项目实施部门职责 (一)结合本部门发展和建设规划,编制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二级项目预算资金需求和绩效目标。 (二)根据学校下达的二级项目预算指标,按照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并按要求及时向学校、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提交有关情况报告。 (三)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二级项目的管理,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资金绩效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预算资金安排 第五条 根据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使用范围,结合学校发展和建设规划,编制学校二级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报学校审定。 第六条 按照学校审定的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二级项目预算,及时下达预算指标。 第四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七条 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地方高校深化改革和内涵式发展,加强教学实验平台、科研平台、实践基地、公共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提高教学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八条 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九条 年度结转结余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条 经费执行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经费支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部门需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主动接受学校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相关部门出具的检查意见和审计决定落实整改。 第十二条 对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使用实行绩效考核评价制度,项目实施部门需对绩效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绩效考核的依据主要包括项目总体规划、预算执行、经费使用效益及财务管理等情况为,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测算分配下一年度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预算额度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