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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2024年01月08日 10:04  点击:[]

 

     贵州师范学院文件

               贵师院发〔2023125

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实验中学:

《贵州师范学院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师范学院

                    20231228

 

  贵州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31228日印发

共印67份,其中电子公文61

 

 

贵州师范学院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学校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修订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修订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包括以下:

(一)承担各级政府部门常设的科研项目或专项研究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含科研创新平台、团队以及人才类项目)。

(二)获境外政府或学术机构(组织)资助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三)学校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以及相关科研项目的校内配套经费。

(四)以学校作为合作单位(项目总合同中需明确贵州师范学院作为合作单位)申报各级各类科研主管部门的项目,并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经费到学校的开展子课题或专题研究的科研项目经费。

(五)其他具有科学研究职责职能的党政机关或其委托的事业行业单位组织立项的科学研究项目经费。

第三条 凡以贵州师范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必须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骗取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条 国家、地方政府等项目立项单位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学院和科研机构(以下称项目所属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项目经费管理体制。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分管校领导对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分工负责,学校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职能部门和项目所属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 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合同的过程管理;监督科研经费使用,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及相关规定编制经费预算;审核科研外拨经费的收取和拨付;负责项目经费预算调整事项的校内审核,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工作;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办理项目结项、结账手续;协助计划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科研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和审核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按照经费预算书控制、审查项目支出和项目决算;及时提供项目资金收支情况,解答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疑问;办理项目经费决算手续;配合科研处完成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发放科研项目绩效等。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管由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由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监督检查审计项目经费使用的适当性、有效性、合法性,防止违规、违纪和违法现象发生。不定期对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监督项目经费合理使用。

第十条 项目所属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应当为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监管项目研究和经费使用的进展及完成情况;配合学校对项目研究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等。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相关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据实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约定合理使用经费,自觉接受项目立项单位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具体责任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和如期完成负有直接责任。项目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照各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转让、划拨项目经费。

(二)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可配备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和调整、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项目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三)项目负责人因辞职或其他个人原因离职的,原则上学校不再作为项目的依托单位。离职时的在研科研项目,应按上级项目管理办法及意见,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由所在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采用撤项、中止、变更依托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等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并报请项目立项单位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继续执行项目经费。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预算是开展科研活动和使用项目经费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合同及相关规定,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经费预算。

对由学校统筹安排下达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或上级部门有明文规定的各类拨款,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实际拨款金额并结合项目合同约定资助经费预算,编制当次到账经费预算。纵向科研项目应在主管部门发布立项通知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书要求,按流程及时办理经费入账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包括申请的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对于自筹资金,应提供资金提供方的配套承诺函和出资证明,单独核算,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二)支出预算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等,按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类编制,并说明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预算的编制必须符合项目立项单位及资金提供方的规定。

第十四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直接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及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分为购置设备、试制设备、设备改造与租赁等费用,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购置和处置须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贵州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专家咨询费标准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相关政策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具体包括:

(一)管理费:指依托单位在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研管理、组织、协调、资料档案保管等工作经费。项目立项单位有明文规定的,学校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无明文规定的,按经费总额的5%提取项目管理费。

(二)学校公共成本补偿支出: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按项目立项单位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绩效支出经费:是指学校根据对科研人员的绩效考核,结合科研实绩激励支出的经费。绩效支出经费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绩效支出经费=间接经费总额-管理费-学校公共成本补偿支出。

1.自然科学类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项目间接费用具体比例如下: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

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20%

其中,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及决策科学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60%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50%

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40%

2.社会科学类项目间接费用基础比例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如下:

1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

2)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

3)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第十六条 由学校统筹安排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以及相关科研项目的校内配套经费,全部用于项目直接费用,不得列支间接费用,当年未使用完的,由计划财务处于当年1115日收回剩余经费,不再划拨使用。

第十七条 对于以贵州师范学院为第一单位获批立项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等自筹经费的科研项目,学校予以资助配套经费,纳入校级科研项目管理。未经学校科研处审核、签署意见的自筹经费科研项目,学校不资助配套经费。

第四章 预算调剂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核准的项目预算。若确需调整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依照项目立项单位相关文件规定履行申请与审批手续。无明确规定的参照如下规定执行:

(一)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或者预算总额不变,项目资助经费需要在项目合作单位之间进行调整的,须按程序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立项单位批准后执行。

(二)设备费预算调剂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前提下提出调剂申请。设备费如需调增,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同行专家论证、项目所属单位审核和科研处审批后,报计划财务处予以调整;设备费如需调减,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属单位审核和科研处审批后,报计划财务处予以调整。

(三)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业务费、劳务费调剂权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经项目所属单位审核和科研处审批后,报计划财务处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实际,经与学校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办理程序按照直接经费预算调剂流程执行。

第五章 经费外拨管理

第二十条 外拨经费指科研项目由多个单位联合申请,经费先由资助方下拨至项目依托单位,再由依托单位按项目合同将经费转拨至其他联合负责单位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因与外协单位开展项目合作而拨出的科研项目经费,需在项目总合同中明确合作单位和外拨经费总额。在经费转拨前需与外协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进一步明确科研任务内容和目标、成果产权归属以及外拨经费预算等内容。项目负责人应督促外协单位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约定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十二条 因与外协单位开展项目合作而拨入的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拨入的项目经费须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合同或项目预算回执等文件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对项目开展对外合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借合作研究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在计划任务书约定之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研经费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计划任务书(项目合同书)约定和学校的各项财经规章制度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明确责任意识,合理安排经费支出,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在科研经费中列支与科研活动不相关的支出,或随意调账变动科研经费支出。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如测试、材料、租车、会议、差旅、餐费、交通、专利、版面、印刷等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2.不得通过虚列、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3.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4.不得截留、挪用、侵占科研项目经费。

5.不得列支个人或家庭费用。

6.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7.不得列支基建费。

8.不得用于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行为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购买符合招投标要求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须按照学校招投标相关规定,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方法和程序进行。

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和放管服有关文件规定,20万以内的采购事项,学校可简化采购程序,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主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于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具体按照学校相关采购规定执行。相关部门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需由科研人员签字承诺报账事实的真实性,并提供能取得的其他材料进行辅证(如签字、手印、照片等),报账人对报账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并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复核、审批后实行包干制报销。

第二十八条 严格税费管理,按照国家税法和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缴各项税费。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获批立项且项目资助经费到账后,学校根据项目合同规定划拨绩效支出经费。绩效支出经费分两批次发放,项目立项后在执行期间可发放绩效支出经费总额的50%,项目结项后发放剩余的50%

第三十条 科研绩效支出与项目研究进展情况挂钩,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结合科研人员实绩和贡献,在限额范围内自主确定申请时间和开支金额。绩效支出经费仅用于实际参加课题研究的项目组成员(以项目计划书、合同书或项目变更表中所列成员为准),严禁非项目组成员参与绩效分配。绩效支出经费支出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会同项目组成员商议提出项目绩效发放申请,并在项目组范围内公开;

(二)项目所属单位对项目组提出的绩效支出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发放的意见;

(三)科研处对项目负责人及所属单位提交的绩效发放申请进行复核;

(四)计划财务处根据科研处复核后的《贵州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意见,按照财务流程审核报销。

第三十一条 因故被终止执行或被撤销的项目,已发放的绩效按立项单位处理要求执行。

第八章 决算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结项时,项目负责人应在计划财务处的协助下清理账目,根据项目经费预算和实际开支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由计划财务处出具审核意见。若经费开支与项目预算不符,计划财务处有权拒绝出具决算报告。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结项后,为了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结余经费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用于项目负责人及原项目团队后续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项目负责人在3年内(自项目结项后下一年度11日起算)可继续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3年后未使用完的,由学校收回统筹用于科研活动与事务。

第三十四条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结项或被撤项、终止的科研项目,学校有权冻结其经费使用,并按项目立项单位相关规定追缴已拨付项目资助经费。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五条 学校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各司其职、紧密配合,根据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对项目经费使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确保经费合法合规合理使用,实现项目经费的全过程管理,形成良好的校内监督调查处理问责协同工作机制,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所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校内审计、纪检监察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给予纠正。

第三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不得弄虚作假。学校对科研人员进行科研诚信管理,对有不良记录的二级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将不予出具项目申报所需的相关资质和证明材料。对出现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双一流建设项目、学科建设项目、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等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施行后,《贵州师范学院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贵师院发〔201829号)同时废止。如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不一致的,按照上级部门文件执行;与学校之前出台的其他相关科研管理文件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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