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学院文件
贵师院发〔2014〕64号
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科学研究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
《贵州师范学院科学研究经费管理办法》已修订完成,经校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州师范学院
2014年6月13日
贵州师范学院科学研究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经费是指实际拨到计财处账户上的经费。包括国家、省(部)、厅(市)等有关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资助或配套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条 科研经费由学校计财处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按课题申报书填报的开支项目,合理安排经费,保质保量完成科研任务。
第三条 我校实行学校、院部所、课题组三级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一)报账金额超过10000元(含),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学科所属学院院长(主任)签字并加盖学院(部门)公章、科研处处长签字、分管科研校领导签字后方可到计财处办理报账手续。
(二)报账金额在5000—10000元,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学科所属学院院长(主任)签字并加盖学院(部门)公章后方可到计财处办理报账手续。
(三)报账金额在5000元以下,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即可到计财处办理报账手续。
第四条 为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对凡以我校名义获得资助的国家级、省(部)级、厅(市)级等纵向科研项目,学校给予配套资助。横向科研项目,学校不给予经费配套,但将按到位经费的2%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奖励,费用从科研管理费支出。
(一)对于获准立项的国家级、省(部)级、厅(市)级等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按1:1比例配套科研经费。每项课题学校配套经费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立项部门要求匹配金额较大的重大科研项目或更高层次的项目,根据情况酌情处理)。
(二)对于获准立项的国家级、省(部)级、厅级等自筹经费的科研项目,学校资助部分经费。国家级自筹经费的科研项目每项资助8000元;省(部)级自筹经费的科研项目每项资助5000元;厅级自筹经费的科研项目每项资助3000元。
(三)未经学校科研处审核、签署意见的科研项目,学校不资助项目经费,也不给予奖励。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留给原项目组继续开展科研工作,时间为一年。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学校按项目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提取管理费,无明文规定者按项目总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校基金项目不提取管理费。管理费用于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发生的管理活动费用。
第七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限于与研究工作直接有关的费用,包括:
(一)必要的国内外调研或参加国内有关学术活动的费用;
(二)必要的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包装运输费和安装费;
(三)必要的测试、分析、上机、加工、设计费;
(四)必要的图书资料费,资料打印、复印费;
(五)论文、著作版面费及印刷费;
(六)成果鉴定费、评审费、专利申请费;
(七)必要的上网费、邮资费;
(八)调研期间所在地电话费、交通费(包括出租车费);
(九)支付项目研究必需的临时用工费;
(十)项目研究工作有关的招待费(开支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经费的10%);
(十一)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八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资,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到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登记、入账手续,方可履行报销手续,其使用权属项目负责人所在院(部门)和科研机构,产权归学校所有;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须到本院(部门)登记,方可履行报销手续。
第九条 用科研经费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必须有正式会议通知和正式提交的论文,并事先填写《贵州师范学院出席国内外学术会议登记表》,报科研处审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经费的30%。
第十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组要详细填写《项目经费决算表》,对经费开支情况分类统计、核实无误后报科研处,经科研处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教学质量工程和学科建设等项目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